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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