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