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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郑州大桥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行,郑州大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427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桥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言汤,院长。原告陈美行与被告郑州大桥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美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美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