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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立强与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强,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姚立强。被告马成。原告姚立强与被告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马成向原告姚立强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6000元,于2014年3月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成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马成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成负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马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立强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马成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