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史鹏飞、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史鹏飞,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255-1号原告:李秀英,城市居民。被告:史鹏飞。被告: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史鹏飞、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涛的工资账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涛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给予冻结200000元(账号为:15×××5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