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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许登攀,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14430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为2014年12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1865元整,出票人为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利莱博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6元,由常州市创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祥生审判员  楚道山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