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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鲜某诉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某,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鲜某,女,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鲜家岸村。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侯某,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镇文教家属院。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负责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鲜某与被告侯某(下称第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0,69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1,029.40元中的60%为6,617.6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2013年5月27日20时10分,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DX**重型普通货车在本区亭卫公路、金康路被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6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原告的前期损失已经本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XXX号调解处理,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处理完毕。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本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所确认,由原告与第一被告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60%。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60%。原告后续治疗的损失为: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10,699.40元,扣除其中的伙食费117元后为10,58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元。以上合计10,812.40元,由第二被告承担60%为6,487.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487.4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第一被告所负之款于签收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