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5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力钧与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钧,刘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5665号原告杨力钧,男,1971年8月9日出生。被告刘明,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原告杨力钧与被告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力钧与被告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力钧诉称,2015年9月18日18时25分,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1大客车在怀柔区会都路红绿灯北100米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京×2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所驾驶车辆送至北京路顺达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原告共支付车辆修理费5902元。被告刘明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与原告协商答应为原告修理车辆,但原告予以拒绝,他自行修理,我认为如果让我修理没有这么高的修理费,修理费用过高,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18时25分许,在怀柔区会都路红绿灯北100米处,被告刘明驾驶车牌号为京×2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杨力钧驾驶车牌号为京×1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车前部损坏,两轮摩托车左侧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力钧将大客车在北京路顺达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付修理费5902元。2015年9月,原告持诉请诉至本院,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明违章驾驶车辆与原告杨力钧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据此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明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现杨力钧支付大客车修理费5902元,有相关的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力钧大客车修理费五千九百零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银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