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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党某、朱某、穆某、穆某某与任某、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朱某,穆某,穆某某,任某,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党某,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穆某,男,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201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穆某,男,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农民。被执行人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凤瑞路148号。负责人姜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党某、朱某、穆某、穆某某与任某、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某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任某的户籍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西峡县境内,特委托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执字第00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