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邓佳与牛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牛大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邓佳,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牛大志,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佳诉被告牛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减半收取356.00元;本院立案时已经批准原告邓佳缓交,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