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邓佳与牛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牛大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邓佳,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牛大志,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佳诉被告牛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减半收取356.00元;本院立案时已经批准原告邓佳缓交,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