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化明诉肖德昌、翟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化明,肖德昌,翟永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闫化明,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肖德昌,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被告翟永财,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原告闫化明诉被告肖德昌、翟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泽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日,被告因干工程在他处借款120,000元,当日为他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月利率20‰,口头约定2015年4月1日前还款,二被告在欠据中签字。此款到期后经他多次索要,二被告均推脱未能偿还。故他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0,000元,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一张,证明二被告拖欠他欠款本息。被告肖德昌辩称:同意原告所述事实。被告翟永财用他的房照抵押给原告在原告处借款,此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翟永财,因此应由被告翟永财偿还。被告肖德昌未提供证据。被告翟永财辩称:2011年10月17日他用被告肖德昌的房照做抵押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月利率50‰。原告诉称的款项是此笔债务的利息,因原借款利率过高且此笔债务的性质是利息,如按照最高月利率20‰计算,他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已经足够,所以他不同意偿还原告欠款。被告翟永财提供的证据:借据一份、入账收据一份、转账凭条十四份及收据十份,证明原告诉称的债务是以前债务的利息款,且他已经偿还原告多笔利息。经本院组织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翟永财提出此款是利息款,不应重复计为本金。原告对被告翟永财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提出他与被告翟永财有多笔业务往来,被告提供的借据和转账凭条都是以前业务往来的凭证,之前的债务均已经结清,与本案无关。十份收据的签名不是他写的。对此被告翟永财表示收据是他为了入账自己写的,确实不是原告出具的。本院经过审查核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此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所述事实与本案债务存在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翟永财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当日为原告出具120,000元的欠据一张,约定月利率20‰,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款,由被告肖德昌担保。虽然欠据中借款人为肖德昌,但实际债务人为翟永财,肖德昌为保证人。此款到期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永财在原告处借款,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由被告肖德昌提供担保,双方间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及连带保证责任关系。二被告未积极偿还原告欠款是错误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所诉债务为之前债务的利息,因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永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闫化明欠款本金120,000元;二、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月利率20‰),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肖德昌承担以上欠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翟永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