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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树明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3484号罪犯王树明,男,1965年出生,苗族,云南省蒙自县人,文盲,原住云南省蒙自县红寨乡红寨村五社,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作出(1996)红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172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     文     兵代理审判员 褚     玉     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