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晓玲、贾展、贾力、贾立军、丁贾氏与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玲,贾展,贾力,贾立军,丁贾氏,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张晓玲,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贾展,男,200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张晓玲,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其之母。原告:贾力,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贾立军,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丁贾氏,女,193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述原告张晓玲、贾展、贾立军、丁贾氏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贾力,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东,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原告张晓玲、贾展、贾力、贾立军、丁贾氏与被告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贾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贾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贾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