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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迟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迟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迟立国,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长汽开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迟立国名下的房屋产权。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迟立国名下的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