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马芳、撒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芳,撒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10号原告:张涛,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芳,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米东区上沙河村。被告:撒小龙,男,回族,出生日期不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5号。负责人:智应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马芳、撒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3元与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42.13元,由被告马芳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2.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涛。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