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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黄某,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