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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前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诉被告韩国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韩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73号申请人王玲,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韩国明。住址前郭县。申请人王玲因与被申请人韩国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韩国明名下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17栋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22030-29303号,面积87.93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申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王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5万元及担保人王志国所有的号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韩国明名下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17栋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22030-29303号,面积87.93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楼房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如确需出卖该楼房,须经法院许可,并将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73号前郭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人王玲与被申请人韩国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申请人王玲向本院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韩国明名下的楼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韩国明名下的坐落于前郭县王爷府小区,17栋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22030-29303号,面积87.93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前诉前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