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恩与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恩,董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洪恩。委托代理人:陈根雄,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恩诉被告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恩在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恩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董永军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洪恩负担。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