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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恩与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恩,董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洪恩。委托代理人:陈根雄,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恩诉被告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恩在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恩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董永军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洪恩负担。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