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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二虎、钟永财等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94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二虎,农民。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永财,农民。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转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杜小应,农民。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全喜,农民。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二虎、钟永财、杜小应、赵全喜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二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钟永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杜小应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全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黄二虎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二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二虎、钟永财、杜小应、赵全喜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二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二虎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周海灵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