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明林与曾松其、曾桂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林,曾松其,曾桂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5111号原告陈明林,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曾松其,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曾桂钦,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明林与被告曾松其、曾桂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松其、曾桂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林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曾松其、曾桂钦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明林借款1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曾松其、曾桂钦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被告曾松其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明林借现金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曾松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陈明林收执为凭,内容为:“借条今向陈明林借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曾松其2013年8月2日”。借款后,被告曾松其未偿还借款。原告陈明林于2015年9月22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明林的庭审陈述、《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林向本院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陈明林与被告曾松其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曾松其未偿还借款,故原告陈明林请求判令被告曾松其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明林主张被告曾松其、曾桂钦系夫妻关系,但既未提供有效证据,也未申请本院调取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陈明林主张被告曾桂钦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松其、曾桂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松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明林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一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驳回原告陈明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曾松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曾松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