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丁文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军械修理厂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丁文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军械修理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丰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厂长。申请执行人丁文亮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称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3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39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