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684号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北路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6562851-6。法定代表人刘安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群。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