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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拴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56号原告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生,系公司职工。被告杨拴稳,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丽蓉,焦作市马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拴稳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