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马瑞和,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马瑞和,被告韩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韩某乙,现年21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已结婚22年,在这22年中原、被告建立了浓厚的感情,22年原、被告风风雨雨走过来不容易,被告和原告都是特别要强的人,一心一意要把日子过好,为了这个目标原、被告吃了很多苦和累,受了很多罪,现在日子终于安稳了,孩子也长大了,也已经有女朋友,马上快要结婚了。为了孩子,希望与原告安安稳稳过日子,将孩子的婚姻大事处理完之后,再谈离婚的事情。二、原被告婚后感情非常深厚,原告是在2015年年后开始学会上网后,经常用手机聊QQ,聊微信以后心才野了,经常接收其他男人的礼物,对于原告暂时的感情迷失,被告是可以耐心等待的,希望原告能够戒掉网瘾,重新回到现实生活中来,为了孩子,考虑到原被告之间22年的感情不容易,被告对于原告可以无条件接受。三、对财产方面,有共同债务30600元,是原被告共同赊欠的化肥款和欠村委会的陈欠和土地承包费、大姜税、农业税。原告陈述的结婚登记时间及孩子的基本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甲经人介绍于1992年农历1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2月10日生儿子韩某乙。原、被告婚前有所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记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期间双方虽有纠纷,但无严重矛盾。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严以律已,宽以待人,取长补短,和好如初,对社会、家庭、孩子都是有益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王存彬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