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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5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6277315-7。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组织机构代码58435935-8。法定代表人:陈达满,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的(2015)无执字第001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万元,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