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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罪犯白成义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成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651号罪犯白成义,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平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成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08年4月28日,止于2017年4月27日。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主刑止于2016年6月27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成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第548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成义在服刑期间虽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白成义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事后,对受害人民事赔偿未予赔付。综合以上情节,本院认为,其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故不准予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成义不准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审判员  马晓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