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波与翁某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翁某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代飞人民陪审员 向永翠人民陪审员 田 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