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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波与翁某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翁某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代飞人民陪审员  向永翠人民陪审员  田 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