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托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375-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三兰,女,1975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利平(又名李昕),女,1978年5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利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利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利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NO1**本田思域轿车经过两次拍卖无人竞卖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利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NO1**本田思域轿车以流拍价63729.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三兰抵偿案款,车牌号为蒙KNO1**本田思域轿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李三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三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