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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兴嘉城小区东区2号楼01012厅与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63号原告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兴嘉城小区东区*号楼01012厅。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东井村二组。被告于某,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赤峰纯果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月明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