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正早与朱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早,朱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马正早,个体户。被告朱云,个体户。原告马正早诉被告朱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西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正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正早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至2014年11月租原告挖掘机作业,租金148464元,双方约定完工后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租赁款148464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云租赁原告马正早挖掘机用于工程施工建设,因无钱支付租赁费,2014年2月20日,朱云向马正早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马正早土方结账单:挖土方共计:11143立方米*14元/立方米=156000元,计壹拾伍万陆仟整;挖掘机马维和、金玉成签单计110小时*240元=26400元,计贰万陆仟肆佰整;(注:开工时平山小区挖掘机费共计3600元);误差:11239-11143,少:96立方米*14元=1344元,合计183744元”,庭审中马正早称上述欠条中载明的“(注:开工时平山小区挖掘机费共计3600元)”是原告挖掘机进场前被告用其他挖掘机产生的租赁费,并不包含在183744元中。2014年11月5日,朱云又向马正早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马正早挖掘机费用两次计98小时(另加5小时)103*240=24720元。以上二张欠条载明金额合计为208464元。欠条出具后,朱云支付马正早60000元后,就剩余租赁费148464元再未向马正早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二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马正早将其所有挖掘机租赁给被告朱云使用,朱云支付租赁费给原告马正早,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朱云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马正早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挖掘机给朱云使用的合同义务,朱云应按欠条载明内容向被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欠条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条内容给付剩余未付租赁费148464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正早挖掘机租赁费148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朱云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