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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佳良与吴龙九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陈佳良,男,汉族,2009年8月2日出生,住黄山市,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陈彩华,女,汉族,1989年5月20出生,住黄山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龙九,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休宁县,身份证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休民一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龙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2月至2015年七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但被执行人吴龙九至今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龙九名下有车牌号为皖J×××××号凯美瑞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龙九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凯美瑞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吴龙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龙九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龙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瑷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