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建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74号罪犯徐建武。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潭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由被告人徐建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5388.98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建武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徐建武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徐建武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武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