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武汉普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普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潘玉云,刘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7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普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师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余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洋,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必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玉云,男,1974年7月出生。第三人刘必超,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普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公司)、潘玉云合同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普天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将第三人刘必超追加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普天电气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普天电气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普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喻英辉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