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宁某。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不再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才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家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