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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宁某。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不再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才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家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