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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各辉与王龙强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3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增和,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承租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玫瑰园地质局家属院2梯203房用以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吴某负责拨打广发银行信用卡卡主电话并在网上消费,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两人日常起居,双方约定诈骗所得由双方均分。2015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冒充广发银行的客服,骗得被害人侯某乙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及验证码后,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购买点卡,并将钱转入赌博网站后再套取现金,骗得被害人侯某乙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内的2998元。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冒充银行经理,骗得被害人王某丙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及验证码后,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购买点卡,并将钱转入赌博网站后再套取现金,骗得被害人王某丙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14)内的2999元。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得在越秀区越华路116号24栋303房居住的被害人钟某乙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内的2999元。2015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玫瑰园地质局家属院2梯203房将被告人吴某、王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物品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涉案网页截图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从被告人吴某电脑中打印的实施诈骗流程资料,汕头市公安局金某乙分局金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滨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王某乙、刘某、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侯某乙、王某丙、钟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5]239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吴某、王某甲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鸿志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晓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