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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胡彩芳与吴佳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芳,吴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胡彩芳。被执行人吴佳保。申请执行人胡彩芳与被执行人吴佳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佳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彩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佳保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32000.32元,案件执行费38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佳保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柳城白阳支行账号为21×××48内的存款全额,(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时间从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冻结期间,所冻结账户只能存入,不可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清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