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游本良与高明刚、胡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本良,胡国先,高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88-8号申请执行人游本良,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胡国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高明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游本良申请执行高明刚、胡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高明刚、胡国先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受理费7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高明刚、胡国先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查封,对其所有的旅游公司土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阶段,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