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颜士喜、徐文新与刘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62号原告颜士喜。原告徐文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刘之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士喜、徐文新诉被告刘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士喜、徐文新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士喜、徐文新王全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喜、徐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颜士喜、徐文新负担。审 判 长 周永强人民陪审员 蒋玉军人民陪审员 崔全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