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男,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宁陵县,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光红审 判 员 武 洋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