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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拥生与金基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拥生,金基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41-1号原告黄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金基松,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妙环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