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拥生与金基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拥生,金基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41-1号原告黄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金基松,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妙环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