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州XXXX有限公司与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XXXX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60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董事长被执行人张X,女,汉族。郑州XXXX有限公司与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XXXX有限公司面积差购房款35814.2元。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郑州XXXX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张X负担652元。张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XXXX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X的银行存款36913.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