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王远朋,男,193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兴,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发军,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朋诉被告王发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远朋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