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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王远朋,男,193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兴,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发军,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朋诉被告王发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远朋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