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网络上相识不足六个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不能建立起正常生活,尤其不能容忍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两月有余,已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立案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没有共同财产,去年原告母亲住院把钱都花完了,我们两个是在网络相识,婚后感情不好,我也没有与别人暧昧,原告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可以同意离婚,没有说法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网络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原告称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不能建立起正常生活,尤其不能容忍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到致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两月有余,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立案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没有共同财产,去年原告母亲住院把钱都花完了,我也没有与别人暧昧,原告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可以同意离婚,没有说法不同意离婚。我们俩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并且分居时间较短,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以不离婚为宜。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