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元伦阀门有限公司与浙江兴铭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元伦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兴铭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元伦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益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铭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彩琴。上诉人玉环县元伦阀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兴铭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玉环县元伦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元,由上诉人玉环县元伦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