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柴永虎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虎,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柴永虎。被告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永虎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永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柴永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