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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柴永虎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虎,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柴永虎。被告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永虎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永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柴永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