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月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月着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6号原告张卫东。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月着。委托代理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与被告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月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潘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