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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月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月着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6号原告张卫东。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月着。委托代理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与被告东平县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月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潘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