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四路海荣豪佳花园15号楼B座17层1702号。法定代表人郭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阳光小区AS12。法定代表人焦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件收取300元由原告西安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梅人民陪审员 周蓓人民陪审员 孙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