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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德禄,周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德禄,周安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31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系公司员工。被告徐德禄,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安莉,女,生于1964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德禄、周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