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友生与被执行人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生,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良,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莉审判员 郑磊代理审判员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