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良聚与张其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张良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万安、乔月全。被告:张其华。被告:李玉山。被告:李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聚诉被告张其华、李玉山、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良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张良聚承担。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