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1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罗庄支公司与闫进成、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罗庄支公司,闫进成,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支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129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罗庄支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西段人民保险大厦。负责人:袁飞,经理。被告闫进成。被告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支公司。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罗庄支公司诉被告闫进成、石家庄翔驰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支公司、张建华追偿权(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蒙商初字1295-4号裁定书,冻结了冻结肇事车辆冀A×××××(冀A×××××挂)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支公司的车辆保险金额435600元。现在该款需要过付,原告申请解除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冀A×××××(冀A×××××挂)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支公司的车辆保险金额43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公茂省审判员 王加海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公众号“”